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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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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颁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颁布文号:粤财采购〔201417 颁布日期:2014-11-2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有关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省财政厅统一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完成登记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可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且代理项目的预算金额不作任何限制。


二、201511日前,实行纸质登记和网上登记双轨制,201511日后,实行网上登记。


(一)纸质登记。


1.工商注册地在广东省内且已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视同已完成纸质登记。


2.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内且已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办理纸质登记。办理纸质登记的,应如实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并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于20141231日前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进行核验。


(二)网上登记。


1.为与财政部正在开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系统”有效衔接,省财政厅正在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注册系统进行完善,各代理机构可于20141125日后进行注册登记,更新和完善信息。


2.完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为其开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


三、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四、代理机构必须以总公司名义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办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相关网络业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代理机构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加强对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的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备案登记管理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促进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广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省财政厅将定期统一组织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培训工作。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代理机构备案登记管理,不得以场地大小、从业人员数量等作为门槛条件限制或阻挠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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